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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江峰,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18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平。被执行人江峰,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海兵,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287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峰、潘海兵(2017)浙1081执531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海兵有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30幢406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海兵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30幢406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42984】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