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卿二梅与孙斌酒店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二梅,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卿二梅,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斌,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崖城镇。申请执行人卿二梅与被执行人孙斌酒店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终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内容,孙斌同意退还卿二梅承包经营费及押金共计65000元;该款孙斌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剩下4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由于被执行人孙斌均未按期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7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执行人孙斌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斌已与申请执行人卿二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