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郭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50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韩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航空路60号办公楼B区3楼304。法定代表人:曾小平。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留成,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梁金胜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