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春楠与丁前胜、张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楠,丁前胜,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财保149号申请人:夏春楠,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丁前胜,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张旭,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人夏春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前胜所有的牌号为苏N×××××车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投保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前胜所有的牌号为苏N×××××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宇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