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欧树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树忠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树忠,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树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欧树忠贪图便宜,在遂溪县遂城镇罗屋田村的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不详)购得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码为“*LZWACAGAX72092584*”,发动机号码为“LJ465Q-1AE6☆709162637☆”,购买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后被告人欧树忠在遂溪县遂城镇边湾村附近废品站捡了粤A×××××号牌悬挂于该车上,将车留作自己使用。2017年4月10日,公安民警在遂溪县遂城镇山笃村好友缘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欧树忠,并缴获该车。经核查,该车是失主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在湛江市吴川市梅录街道山脚桥头“华宝”腊味厂后面路段被盗的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信息表;汽车被盗案报案、立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欧树忠对现场照片、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发动机码照片、车辆识别码照片的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报告;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欧树忠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树忠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涉案车辆价值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树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树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欧树忠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树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