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治晨与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李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晨,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李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931号原告:罗治晨,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80392T。法定代表人:王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勇(特别授权代理),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男,1963年2月22人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罗治晨与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李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治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治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罗治晨负担。审 判 长 唐永华审 判 员 唐永松人民陪审员 贤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峻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