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尚学与徐小军、童国菊、赵雪松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97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李尚学与徐小军、童国菊、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鄂03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赵雪松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5号1幢1-5-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