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德华与佛山市宝来时纸业有限公司、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华,佛山市宝来时纸业有限公司,叶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261号原告:文德华,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佛山市宝来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沿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6852B。法定代表人:罗辉。被告:叶敏,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德华诉被告佛山市宝来时纸业有限公司、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德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谭社安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何洁媛书 记 员 罗静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