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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5、梁3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5,梁3,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3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5,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2008年2月、8月、2017年2月因盗窃、吸毒、赌博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5日、15日、3日;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梁3,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陈某3,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2010年、2015年、2016年因赌博分别被处行政拘留5日、5日、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代某某,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2016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李某2,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2016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梁某4,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2017年2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梁3、陈某3、代某某为非法牟利,经合谋后在嘉定区开设赌局聚众赌博。被告人王5于2017年4月初加入,伙同被告人梁3、陈某3、代某某多次招揽他人聚众在嘉定区多家咖啡馆包房、宾馆房间内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2收取庄丰款、被告人梁某4理牌。2017年4月12日1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嘉定区博乐南路XXX号伊诺咖啡VIP3包房内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二八杠”赌博的被告人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及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具麻将筒子牌1副及庄丰款人民币560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梁3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5月起,被告人王5为非法牟利,又伙同姬2等人(均另处)在嘉定区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局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5月9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嘉定区徐行镇嘉行公路XXX号上海骋信汽车修理厂办公室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二八杠”赌博的被告人王5等四十余人,查获庄丰款人民币31900元。被告人王5、梁3、陈某3、李某2、梁某4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照片,证人郭某某、刘某1、黄某1、宋某某、叶某某、陈某1、包某1、许某某、姬某1、钱某某、梁某1、龙某、杨1、王某1、刘某2、吉某某、李某1、陈2、孟某某、谢某某、陆某某、岳某某、米某某、颜某某、王某2、郑某某、黄某2、魏某某、朱某某、王3、黄3、胡某某、万某某、曹某某、张某、姜某某、吴某某、王4、梁某2、徐某某、刘某3、刘某4、汤某某、孙某某、窦某某、杨某2、姬2、刘某5、谭某某、江某、包某2、白某、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2、梁某4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5、梁3、陈某3、代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2、梁某4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以及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同为主犯中,被告人代某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以及被告人王5、陈某3、代某某、李某2、梁某4有赌博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5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梁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三、被告人陈某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四、被告人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五、被告人李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六、被告人梁某4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赌具、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