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永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23号罪犯刘永福,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呼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1月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永福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