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兴蓉、燕子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蓉,燕子宗,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蓉,女,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燕子宗,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兴蓉与被执行人燕子宗、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10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艳账户存款26980元,提取了被执行人燕子宗工资收入123598元(含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李义元名下的鄂D×××××号小型汽车的查封;二、终结(2015)鄂10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