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倪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45190元,减去之前垫付的5190元,剩余40000元,被告倪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程某某20000元,其余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赔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倪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某某给付第二笔到期债权20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审批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倪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向我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均家庭困难,被执行人倪某某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能力有限。故我院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本案实情,为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民政救助金5000元。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倪某某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58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5800元即日领取;二、剩余执行标的4200元,待内本院为其申请的民政救助金5000元到位后予以冲减(多不退,少不补);三、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倪某某承担。以上协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倪某某予以提前解除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