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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明健,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6739.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32元;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平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7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陈小榕审判员  李思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