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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洪恩与被上诉人张健凤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恩,张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恩,男,1955年3月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凤,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风景区。上诉人王洪恩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恩与被上诉人张健凤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洪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清海审 判 员 刘树军审 判 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 媛书 记 员 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