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如光、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光,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光,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账户50×××21内存款人民币1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