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福星与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星,马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735号原告:赵福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英(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山西省古交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旺,男,山西省古交市村民,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马极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35号友喜小区**楼*单元***号居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福星与被告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福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英、张发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极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福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出于朋友情面虽未言明借款期限,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如今原告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用钱。经原告家人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极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50000元借条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张。在诉前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现尚欠45000元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极峰因急需用钱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诉前时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现尚欠45000元未还,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4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极峰偿还原告赵福星借款4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