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永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特15号申请人:陈永珍,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申请人陈永珍申请宣告罗焕春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永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焕春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患结肠癌晚期已扩散转移,病情恶化,经不起疾病的折磨,于2012年8月16日9时许离家出走。申请人于8月17日已报案。2014年12月29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罗焕春为失踪人;指定陈永珍为罗焕春的财产代管人。由于罗焕春失踪多年,现在申请人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焕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焕春,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原住梧州市步××路××号,身份证号码:XXX,是申请人陈永珍的丈夫,两人于197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罗焕春于2012年8月16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寻找未果,并于2012年8月17日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和在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但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罗焕春失踪。2014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万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罗焕春为失踪人;指定陈永珍为失踪人罗焕春的财产代管人。本案诉讼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8月22日在本院公告栏与罗焕春原住所梧州市步××路××号发出寻找罗焕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焕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焕春自2012年8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永珍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罗焕春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焕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萍附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