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672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刘军,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李斌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并约定月息为2分,当日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退还原告李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