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曦、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晓曦,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4320号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1712房。法定代表人:胡湘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李晓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法定代表人:周宗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曦、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李晓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懿、唐浩斌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告李晓曦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23000元,该笔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李晓曦名下银行账户;二、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协助被告李晓曦办理离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三、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曦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李晓曦确认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终止,被告李晓曦不再向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主张其他任何劳动权益,各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