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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王铁、周云云与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铁,周云云,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86号申请人:王铁,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周云云,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酒家南路西侧。申请人王铁、周云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王铁、周云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虢忠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