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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建伟,魏树民,李正,李洪豪,张志勇,靳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发。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魏树民,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正,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洪豪,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靳力,女,1972年3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李建伟、李正、靳力等借款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6-8-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靳力银行存款103.656595万元,现申请人递交申请,称,在执行完毕靳力103.656595万元后,剩余的款项与李正协商,已全部归还给申请人,被告已经履行完(2015)西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现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李正、张志勇、靳力、魏树民、李洪豪、李建伟的强制执行并申请终结对李正名下房产的拍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冀0503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