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敬杰、袁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敬杰,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朱敬杰,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州区。被执行人袁超,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敬杰与被执行人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依据,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