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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敬杰、袁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敬杰,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朱敬杰,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州区。被执行人袁超,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敬杰与被执行人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依据,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