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慧玲与颜振清、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玲,颜振清,刘慧,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544号原告:张慧玲,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颜振清,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被告:刘慧,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慧玲与被告颜振清、刘慧、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了受理决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月息2%);被告刘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一个月,逾期滞纳金每日10%,刘伟进行了担保。被告到期后未支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颜振清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且原告经本院告知逾期未能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