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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德鑫申请执行郭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鑫,郭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748号申请人:张德鑫,男,1971年7月14日,满族,农民,住兴城市白塔乡被执行人:郭海平,男,1960年11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白塔乡张德鑫申请执行郭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兴旧民初字第01649号判决书,2015年8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旧民初字第01649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