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温继侠与鲁成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继侠,鲁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温继侠,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龙王乡于家洼子村前崔家屯。被执行人:鲁成奎,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继侠与鲁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温继侠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1110元。温继侠未能提供鲁成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鲁成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鲁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