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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谢胜利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谢胜利,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92号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乌奇公路(米东新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胜利,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长虹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盐关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市防汛指挥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胜利、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7.06元(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应收取受理费2303.53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2443.5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303.5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荣小芳人民陪审员  麻 勇人民陪审员  晏太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