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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莲、王某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莲,王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莲,女,1967年7月13日,壮族,西林县某镇某场13号;黄某,男,1969年3月5日,壮族,西林县某镇某小寨屯。被执行人:王某文,男,壮族,住所地西林县;周某棉,女,汉族,住所地西林县;农某昌,男,汉族,住所地西林县;范某富,男,汉族,住所地西林县;黎某杰,男,汉族,住所地西林县;王某文,男,汉族,住所地西林县;何某香,女,壮族,住所地西林县;邱某逸,男,汉族,住所地西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恢3号,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恢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海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