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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贻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贻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三城路88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9378624-4。被执行人:王贻雄,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贻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刁 振 华审判员 申��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