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履行(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某之妻秘某名下银行的存款10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