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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雷瑞环与杨子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瑞环,杨子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247号原告:雷瑞环,男,汉族,1998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艳,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清,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雷瑞环诉被告杨子清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瑞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瑞环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瑞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雷瑞环负担。审判员陈晓娟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满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