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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丽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伟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丽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区,本案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号联信中心12层,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为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为福州市××区,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关于办证或支付违约金等的履行均在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福州市××号联信中心12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永美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潘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颖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