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薛栓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薛栓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72号原告张延辉,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被告薛栓桩,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辉诉被告薛栓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延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