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薛栓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薛栓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72号原告张延辉,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被告薛栓桩,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辉诉被告薛栓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延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