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董凤娟诉王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娟,王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84号申请执行人:董凤娟,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王志丹,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董凤娟申请执行王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凤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王志丹应负担的义务为:被告王志丹偿还原告董凤娟借款本金及利息16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65元、本案执行费234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互联网银、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