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油继生,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异25号案外人:王艳波,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志娟,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宝辉,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天贵,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英,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艳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艳波称,贵院在审理油继生与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3号院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已于2015年9月17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属于异议人王艳波所有,故请求贵院解除对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3号院1号楼1单元601室(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第私1131026113号)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称,1、本案事实是崔天贵、王玉英为了逃避债务,与王艳波恶意串通,虚假房屋买卖。不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王艳波并未合法占有该房屋,从查封前至今,多次到该房屋找被执行人,该房屋均没人,3、王艳波并没有支付价款,王艳波仅提供收到条,关于房款21万现金来源,无取款、借款手续。4、王艳波在查封前,有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预告登记备案,却未办理,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二十八条之规定,王艳波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不能排查执行,应驳回王艳波的异议请求。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油继生的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玉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二果园1号楼1单元6层南户房产,同年8月10日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36500元及利息(其中389000元货款利息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47500元货款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油继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艳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3号院1号楼1单元601室(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第私1131026113号)房屋的查封。另查明,案外人王艳波与被执行人崔天贵、王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审理,同年9月17日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崔天贵、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艳波办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二果园1号楼1单元6层南户房屋的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王艳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案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油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26日依据(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对王玉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二果园1号楼1单元6层南户房产进行了查封,而案外人王艳波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查封在前,判决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于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波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顺臣审判员 马麦英陪审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子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