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玉红与杨秀华、伍朝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红,杨秀华,伍朝勇,伍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玉红。被执行人:杨秀华。被执行人:伍朝勇,系杨秀华之子。被执行人:伍海斌,系杨秀华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红与被执行人杨秀华、伍朝勇、伍海斌协议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秀华、伍朝勇、伍海斌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伍朝勇在工行湖北襄阳牡丹支行62×××32账户内的934.14元;2017年8月22日在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胡玉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