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田孝华,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本市朱方路245号,组织机构代码71686801-6。负责人罗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成,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山南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24393350。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陈小鸣,该公司副总裁。被执行人胡平,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田孝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3747-2。法定代表人邓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诉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平、田孝华、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