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海英、易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徐海英,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易群,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英与被执行人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