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佩勇与张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佩勇,张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455号原告:吴佩勇,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佩勇与被告张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志萍审 判 员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