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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338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查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方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