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兴财与赵学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财,赵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财,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学信,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财与被执行人赵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学信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