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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青岛芳瑞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青岛芳瑞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晟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彩天华云服饰有限公司,管敦瑶,胡宝光,毕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鳌蓝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6259-4。被执行人青岛芳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7253056-1。被执行人青岛晟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8367484—X。被执行人青岛彩天华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服装工业园恒山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56472811-X。被执行人管敦瑶,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胡宝光,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毕强家,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