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能波、项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能波,项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曾能波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项钦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曾能波与被执行人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项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项钦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项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