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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新茂、彭代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新茂,彭代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新茂,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代胜,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于新茂因与被上诉人彭代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4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工程款涉及人数众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受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符合上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