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64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149231501。法定代表人:马之旺,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组织机构代码号:682351261。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本院在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