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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刚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刚,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63号原告:卢刚,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水泥厂楼中单元一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7-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刚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卢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