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蒋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一、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李倩羽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蒋某不支付子女抚育费。三、原告蒋某有探望女儿李倩羽的权利。因被执行人蒋某拒不让申请执行人抚养李倩羽,李倩羽年龄幼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702民初4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