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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学礼、刘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礼,刘寒,邱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礼,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寒,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邱志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礼与被执行人刘寒、邱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5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寒、邱志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