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秀艳、朱杰、朱洪、朱雪光申请张俊茂、邓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艳,朱杰,朱洪,朱雪光,张俊茂,邓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秀艳,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朱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朱洪,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朱雪光,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俊茂,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邓广文,1968年12月81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高秀艳、朱杰、朱洪、朱雪光与张俊茂、邓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99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