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明、黄传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黄传光,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女,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传光,男,1967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传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明申请执行黄传光、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李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传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传光新的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李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