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立中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中,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周立中被执行人:马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中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9330.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马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立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飞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